万益视频 | 万益说民法典:总则 第二十二条
万益资讯2020-11-04
主讲人:杨慧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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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稿人:刘远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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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益”起民法典,每天点一典。
民法典总则第二十二条规定:“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;但是,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”
该条是关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。
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他们可以进行与他的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。例如可以单独实施购买食物、生活用品等日常生活必须的行为,无需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即有效。
除此之外,法律还允许他们单独实施像接受无偿赠与等这类纯获利益的行为。但如果他们单独实施了与其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法律行为,须经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才有效。需要注意的是,认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经过特别程序进行宣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