万益视频 | 万益说民法典:总则 第二十三条
万益资讯2020-11-05
主讲人:杨慧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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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稿人:刘远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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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益”起民法典,每天点一典。
民法典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: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。”
该条是关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的规定。
在我们的生活中,避免不了要实施各种各样的行为,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例如7岁的小孩充值网络游戏的行为是无效的;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可能存在无效的风险,例如一个12岁的小孩去购买了一台电脑,在其父母未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无效行为。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民事法律行为以弥补这种瑕疵,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。在本规定中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就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,接下来《民法典》的第27、28条我们会为大家讲解监护人的确定规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