万益视频 | 万益说民法典:总则 第二十五条
万益资讯2020-11-07
主讲人:杨慧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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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稿人:刘远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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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益”起民法典,每天点一典。
民法典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:“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;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,经常居所视为住所。”
该条是关于如何确定自然人住所的规定。自然人的住所,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的关系地。住所的确定关系到债务履行地的确定、诉讼管辖地的确定、涉外法律适用等,在民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。户籍登记,大家都很容易理解,就是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户籍管理法律、法规,对公民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记载的制度。其他有效身份登记,比如居住证、外国人的有效居留证件的登记,也可以确定为住所地。现实生活中,许多人因为工作、学习等长期居住在户籍地以外的某一地方,法律规定将经常居所视为住所,能够更好的处理法律相关问题。